为什么要作遗产规划

[tabby title=”为什么要作遗产规划(之一)”]

接连写了几期“徐志摩的诗”之后,今天转回我的本行财务保险方面来。

这几期的专栏文章将讨论遗产规划。遗产规划是家庭财务计划中最复杂的一项,牵涉到法律、税务、保险等各方面,一般人对此知之甚少。本文将介绍遗产规划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做法,力求通俗易懂。

先说什么是遗产规划?遗产规划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最大限度地减少乃至不用交遗产税,从而使你的财产比较完整地传给子女。按照美国现行的法律,人过世后财产超过一定的限度就要开征遗产税,起点37%,很快就达到55%。这是联邦方面。州也征遗产税,从6%至15%不等。也就是说,若未作适当的遗产规划,你的遗产一半以上要交给Uncle Sam了。第二,按照你自己的意愿公平合理地把财产转移给子女、孙子女或慈善事业,以免在你过世后子女为遗产问题而你争我夺甚至闹上法庭。第三,如果你自己有生意(Business),你希望把Business传给有兴趣也有能力经营的子女,同时又不亏待其他没有兴趣或没有能力经营的子女,这就要作遗产规划。第四,遗产规划的另一个目的是在保障配偶和子女在你过世后能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有足够的钱花。

首先我们来看遗产包括哪些方面。一般来说,你的所有财产都算遗产,包括四大类:个人财产,Business Interest,政府计划(Government Programs)以及你拥有的人寿保险。第一大类个人财产,包括汽车、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共同基金、债券以及房屋、度假屋、土地等。第二大类,Business Interest,如果你自己有生意(店铺、工厂、合伙经营等),这些在你死后也算你的遗产。如果你自己没有生意,那么公司提供的退休计划如401K,股票期权(Stock Option),团体人寿保险等都要纳入你的遗产。第三大类,政府计划,包括社会安全金、残障收入 (Disability Income),医疗照顾等都算你的遗产。第四大类,个人的人寿保险。如果你是自己保险的所有人,那么死亡理赔也算你的遗产。

在你过过世后,首先要经过一个认证程序(Probate)。政府会派人来评估登记你的财产并追踪调查那些在最近几年神秘失踪或去向不明的资产。税法上规定只要是美国人(US Person,泛指在美国居住纳税的人,包括非永久居民),其全球各地的遗产都要课税。若你生前把大部分财产转移到中国大陆,在中国大陆的财产依然算你的遗产,要交美国的遗产税。而且美国和中国已签署了税务条约,中国方面有义务帮助美国方面调查你转移到中国去的财产。如果你转移财产的目的在逃税,其手段又是非法的,你的子女可能面临民事(罚款)和刑事(坐牢)的惩罚。
这些认证程序费时费钱。查清后的财产减去你的债务、丧葬开支、认证费用等就算你的净遗产。根据你的遗产大小决定是否要交遗产税,交多少遗产税。遗产税一般在人过世后9个月内必须付清,而且必须付现金。

实际上在付遗产税之前,你的部分财产要先剥一层皮,要先交所得税。假设王先生过世时个人退休帐户中有300万美元,这笔钱要先交所得税高达39.6%,再交遗产税,如果王先生的遗产税率是55%,这300万美元要交掉约100万美元的所得税和100万美元的联邦税,再扣掉州遗产税(假设6%),三层皮一剥,真正传给子女的只有50–60万。 (10/06/2000)

[tabby title=”之二”]

上期专栏文章讨论了遗产包括哪些方面,今天谈谈遗产税。现行法律规定遗产少于67.5万美元就不用交遗产税,这一免税额逐年增加,2006年及其以后是100万美元,也就是说如果你的遗产在2006年以后少于或等于100万美元也就不用交税,超过300万美元的部分遗产税是55%。举例来说,王先生的净遗产总额是500万美元,假如他今年或明年(2001年)不幸去世了,扣掉67.5万美元的免税额,有430万美元要交税,以55%计算,他的后人要交掉约200万美元的遗产税。

法律又规定夫妻双方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如果是美国公民的话,所有的财产可以全部转给健在的配偶,待另一方也去世后,再交遗产税,这就是所谓无限婚姻扣减(Unlimited Marital Deduction)。无限婚姻扣减延缓了遗产税,使现有的财产可以继续增值,但它并没有消除遗产税。夫妻双方都去世后,付遗产税的责任就落到继承人头上,而且如果不作适当的安排,这67.5万美元的免税额是分开来算的。如果你不加以利用,所有财产都转给配偶,配偶再去世了,其子女只能利用一个人的免税额,而如果作适当的安排则本人都可以享用67.5万美元的免税额(以后的文章会介绍如何善用遗产免税额)。

几年来在与客户谈话时,我发现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华人客户都会有遗产税问题。有些是现在的资产就超过了100万美元,有些是退休后其财产肯定会达到几百万美元。举例说,王先生/王太太现年35岁,401K上共有5万美元,夫妻俩每人每年再放1万美元,假设每年10%的回报率,30年后俩人光401K上的钱就有大约400万,再加上房子、股票、共同基金、银行存款等,到垂暮之年总资产达到千万美元是完全有可能的。

有些客户很有远见,已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作了某些安排,有些人不相信会有遗产问题,觉得到时“花掉”就是了,或是偷偷转给子女,还有一些人认为遗产税早晚会废除,Uncle Sam不会和我“共产”。这些想法未必正确,有些只是一厢情愿。

先说“花掉”,仍以王先生及王太太为例。他们到退休时401K上有400万美元,取5%的年利息,即20万美元维持生活费应该很不错了。因为到退休时房屋贷款付清了,子女大学也毕业了。20万美元一年,老夫老妻可以活得很潇洒,很舒适。而且人老了,一没有心思二没有精力去大把花钱,一年出国旅游一、二趟就不错了。对节俭惯了的华人更是如此。所以说你几百万美元的财产很难“花掉”,除非你三天二头去大西洋城!这花不掉的财产到时Uncle Sam就要与你的子女“共产”了。

再说转移出去。有人说我要有几百万就会想办法转给子女。事实是等你有了几百万再开始转给子女已经太迟了。法律规定夫妻俩人可以转给每个子女每年2万美元,超过的部分要交赠予税(Gift Tax),与遗产税相同。在美国这样一个金融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你是很难偷偷转给子女几万、十几万美元而不被发现的。每个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号码,你有多少钱,社会安全号码一输进去就一览无遗。不查你不觉得,一查你就无处藏身。上期专栏文章说过,人死后会有个财产认证程序,会计师、审计员、律师、调查员等都可能到你家调查你的财产流向。美国居民的全球财产都要报税,死后也要交遗产税。中国大陆已与美国签订税务条例,中国方面有义务帮助美国方面清查转移到中国去的财产。所以不要打中国的主意。而且一旦发现财产转移有不法情事,你的子女轻则罚款重则坐牢。 (10/13/2000)

[tabby title=”之三”]

第三,遗产税会不会废除这个问题,很难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目前的遗产税起源于二战时期,开征的初衷是筹备军费应付战争。战争结束了,遗产税不仅没有终止,反而越来越严密。富人与企业主、农场主大都反对遗产税,称之为“死亡捐”。今年国会参众两院曾经通过了分10年逐步减少最终废除遗产税的法案,但已被克林顿总统否决。我们无法预测以后的结果,但大家都知道,在美国要立一个法律非常艰难,尤其是这么一个事关一年几百亿美元国库收入的遗产税,绝对不是说废就废得了的。共和党在今年推动废除遗产税有其政党斗争的考虑,真要是共和党的布希上台,共和党是否仍然热衷于废除遗产税还要打个大大的问号。而如果是民主党的高尔当选,可以肯定的是他一定不会让废除遗产税成为现实,因为这是自诩代表穷人利益的民主党与代表富人的共和党的一个重要分野。

既然我们无法知道遗产税是否会取消(没准还可能增加),我们只能立足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作规划。即使以后真有那一天完全废除了遗产税,对许多人来说,依然有作遗产规划的必要。假如你有生意、工厂、企业或公司、行号,或有大量不动产,遗产规划可以帮助你公平合理地把财产分给子女而又让有兴趣又有能力的子女把你的生意延续下去,以免他们日后为争遗产而骨肉相争。
那么如何作遗产规划呢?下面介绍几条基本原则:

第一,减少遗产额。既然遗产超过一定的数额就要开征遗产税,遗产额越大,遗产税越高,如果能在过世之前把财产合法地转移出去,使遗产减少,遗产税也就减少了或没有了。
法律规定公民、永久居民或非永久居民,即广义上的US Person,可以每人每年赠予$10,000给他人,而不用交赠予税。也就是说,父母双方每年可以给每个子女2万美元的赠予,可以是现金、有价证券(股票、共同基金、债券)或人寿保险等。举例说,王先生/王太太今年50岁,有一子一女,他们每年给儿子、女儿各2万美元,持续给了20年。假设这4万美元投在共同基金里,获得每年10%的回报率,20年后可以连本带利滚到大约200万美元。这200万美元转移给了子女,也就不算王先生/王太太的遗产,不用交遗产税。

把财产转移给子女既不宜太早也不宜太晚作。如果孩子还未成年,就把财产转移给他们(开设UGMA帐户),一旦他们年满十八或二十一岁(各州规定不同),他们就成为该帐户的所有人,可以任意支配这笔财产,做父母的失去了控制。如果他们用这笔钱胡来,或者他们因拥有一大笔财产而不思上进,你一点办法也没有。所以我通常建议我的客户到子女已成年而且心智很成熟后再开始把财产转移出去,这样你会比较放心。

太晚作也不合适。因为你一年最多只能给每个子女10,000美元,如果年头有限,你转移出去的财产也就有限。其二,法律规定如果你去世了,三年之内转移出去的财产依然算你的遗产,要交遗产税。

减少遗产税的另一常用办法是给子女买永久人寿保险,你每年拿出几千块钱付保费,若干年下来一笔可观的财产转移出去了。给子女买人寿保险除了可以减少你未来的遗产额外,你子女得到了一份将受益终生的保险。小孩买保险很便宜,而且不需要体检。而且小孩人寿保险中的现金值父母拥有支配权,即使小孩已成人(18岁或21岁),如果保险所有人依然是父母,子女是不能动用保险上的现金值,这一点与单纯的UGMA不同,等你确认子女已长大成熟了,再把保单的所有人改为子女。 (10/20/2000)

[tabby title=”之四”]

作遗产规划的第一条原则是在有生之年尽量多地把遗产转移给子女或其他继承人,以减少遗产额,从而少交遗产税。第二条原则是充分利用遗产免税额。法律规定已婚夫妇都享有一定数额的免税额,2000年和2001年是67.5万美元,折成遗产税的话就是$220,550,称之为Unified Credit,2000年及其以后是100万美元,相当于$345,800的 Unified Credit。这笔Credit夫妇俩必须分开来用。举例说王先生 2000年去世了,如果不作任何规划,他的所有财产都可以通过无限婚姻扣减而转给王太太,不用交遗产税,如果王太太是美国公民的话。假设王太太2007年去世,其子女仍享有100万美元的遗产免税,也就是$34.5万美元的Unified Credit, 但王先生的$220,550美元的Credit则浪费了。

那么夫妻一方去世后是马上交遗产税合算呢,还是等到双方都去世后再一起交遗产税?这个问题可以有多种答案。如果不作任何其它规划的话,先交遗产税的好处是可以各自享有Unified Credit,后交的好处是本来交出去的遗产税可以留在配偶的名下继续增值,若干年后其增值部分可能大过损失掉的Unified Credit。那末有没有办法既各自享有Unified Credit,又能使财产继续增值呢?
答案是有,这就是Credit Bypass Trust。具体作法是夫妇俩各自设立一个这样的 Trust(信托),把相当于遗产免税额的财产置于Trust中。这样,一方去世了,健在的另一方和子女可以从这个信托中获得收入以维持生活。待另一方也去世了,Trust中的财产增值部分可以传给继承人(子女),不用交遗产税。

放在Trust中的财产最好是容易增值的财产,如股票、共同基金等。因为放入 Trust中的财产是有限的,不能超过当年的免税额度。

这种 Credit Bypass Trust可以保障夫妇俩135万美元(2000年与2001年的数额)的财产不用交遗产税,对那些财产已经大于135万美元或将来肯定会超过免税额的夫妇来说,则必须另寻途径。其最简单也最经济的办法就是设立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具体作法是夫妇双方各自买一份保险,或合办一份Second―to―Die保险,把这份保险放在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中。死亡理赔既免所得税,也无遗产税。子女可以拿人寿保险的死亡理赔去付其它财产的遗产税。

前面说到个人所有和公司提供的人寿保险也计入你的遗产,但如果把它们移入你设立的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则不算你的遗产。需要说明的是转入各种信托 (Trust)的财产都有3年的时间限制,如果你在财产转移后3年以内过世了,这笔财产仍然要计入你的遗产,要交遗产税。

遗产规划是家庭财务计划中最复杂高深的一环,牵涉到法律、税务、保险各个方面,是个系统工程,本文只介绍了遗产规划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作法,概括下来有这么几大要点:
1)一定要有长远眼光,要未雨绸缪。年收入十万美元以上的家庭大部分都会有遗产问题。
2)如果目前财产还未超过遗产免税额,孩子已经长大,可逐步把财产转移给子女,以减少未来的遗产额。
3)如目前的财产已达到或超过遗产免税额,则应该设立Credit Bypass Trust,以享受Unified Credit,并使信托中增值的部分以后也免交遗产税。
4)如果你的财产已经大大超过遗产免税额,则要设立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你过世后你的子女可以拿人寿保险的死亡理赔去支付遗产税而把你其它的财产保留下来。
5)如果你们还不是美国公民,则遗产免税额只有10万美元。若要享受与美国公民一样的Unified Credit,则要设立Qualified Domestic Trust。
6)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绿卡)的全球财产都要交遗产税,非公民非永久居民(Non-resident Alien)其在美国的财产要交遗产税。

(10/27/2000)

[tabby title=”之五”]

写完之四后,发现还有许多问题未交代,只有接着写之五。前文说过作遗产规划的第二条原则上充分利用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遗产免税额,即Unified Credit。其作法是夫妻双方各自设立一个Credit―Bypass―Trust,以保障在Trust中的财产及其增值部分不用交遗产税。在与客户谈话中我发现华人绝大部分的财产都是共同拥有(Joint―Tenancy)。共同拥有制的好处是一方去世,财产自动转给健在的配偶,无须经过认证程序。但要设立Credit―Bypass―Trust,夫妻俩就必须将财产分开,一部分在先生名下,一部分在太太名下,然后把各自的财产放到Trust中。这样一方去世后Trust中的财产及其增值部分可以不用交遗产税,直接传给继承人。

需要说明的是这几期文章介绍的遗产规划的概念和作法都是基于夫妻双方都是美国公民,如果双方都不是公民,或者一方是公民,另一方不是公民,情况又不一样。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公民,那么双方都享有无限婚姻扣减和最高的遗产免税额。如果先去世的一方是公民,健在的一方是非公民(绿卡或非永久居民),那么公民一方依然享有67.5万美元(2000年和2001年)的遗产免税额,但不享有无限婚姻扣减。即去世的公民一方减去Unified Credit后所有的财产在转给非公民的配偶或子女之前都要交遗产税。如果去世的一方是永久(Resident Alien),健在的一方是公民,那么健在的一方既享有最高的遗产额,又享有无限婚姻扣减,待遇与双方都是公民的一样。如果双方即非公民又非永久居民,那就不享有无限婚姻扣减,其遗产只有6万美元(2000年)免税。但非公民非永久居民( Non―resident Alien)只有美国部分的遗产要交税。

从遗产继承的角度来看,公民最占便宜,既有婚姻扣减又有最高免税额,但全球的财产都要课税。其次,是永久居民(Resident Alien),没有无限婚姻扣减,但享受与公民一样的免税额,其全球财产也要交税,最差的是非永久居民(Non-resident Alien),遗产免税额少的可怜,只有6万美元(2000年),而且不享有婚姻扣减,但非永久居民海外部分遗产不交美国遗产税,但可能在海外要交遗产税,如中国大陆就在酝酿立法开征遗产税。

当然非公民也可以享有无限婚姻扣减,其办法是设立 Qualified Domestic Trust(QDOT)。

下面举三个例子说明作不作遗产规划及如何作的不同结果。

案例1,王先生夫妇共有300万美元财产,他们未作任何遗产规划。王先生99年过世了,所有财产转给王太太,第二年王太太也过世了。扣去67.5万美元的免税额,还有232.5万美元财产要交遗产税,要交掉大约100万美元。

案例2,李先生夫妇也有300万美元的财产,他们各自设立了一个 Credit By―pass Trust,保障了135万美元遗产不用交税,但仍有165万要交税,遗产税大约为74万美元。

案例3,张先生夫妇既设立了Credit Bypass Trust,又设立了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Bypass Trust保障了135万美元不用交税。另外,花了大约10万美元作了一个74万美元的人寿保险。张先生夫妇都去世后,其子女用这笔保险理赔去付74万美元的遗产税。

上述三个例子说明作不作遗产规划,如何作遗产规划会有非常大的区别。王先生不作任何规划,300万美元传给子女的只有200万。李先生设了一个Trust能保障有大概230万美元传给子女。张先生作了完整的规划,300万美元几乎可以全部传给子女。

上述例子中当事人都已入籍为公民,财产不增值。如果进行动态分析,即财产仍在不断增值,那么遗产税会更高,作不作规划的差别也就更大。

(全文完,有兴趣的欢迎致电 908-240-4029) (11/0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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