绿卡人士的遗产规划

[tabby title=”绿卡人士的遗产规划(之一)”]

以前写过很多关于遗产规划的文章(可参见本人网站www.fanqiyong.com),主要是针对具有美国公民身份的高资产人士而言,今天想谈谈绿卡人士的遗产规划问题。尽管绿卡持有人在一般税务(如所得税)上享有与公民的同等待遇,但在遗产税上绿卡人士非常吃亏,需要特别注意,需要作一些特别的安排。想特别声明的本人不是律师,写作此文目的不在提供法律咨询,而只是从财务规划的角度介绍一些基本的information,有错误和不准确的地方欢迎指正,具体的法律、税务问题请咨询专业的律师和会计师,感兴趣的读者欢迎预约面谈。

大家都知道美国是个多税的国家, 政府通过税收来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救济穷人、抑制过度的贫富分化等等。美国是个多税的国家, 政府通过税收来维持国家机器的运转、救济穷人、抑制过分的贫富分化等等。这一方面表现为个人所得税率采累进税制,即收入越高,税率越高;另一方面富人生前、死后把财产转移给子女和亲人时也要交税。生前赠予若超过一定的限额要交赠予税,死后遗产若超过免税额则要交遗产税。但美国也有法律规章让人合法地避税和减税。 避税(tax avoidance)、减税(tax deduction)与逃税(tax evasion) 是两码事,避税、减税合法,逃税则非法。合法的避税、减税是法律许可的,见于IRS的条文或code, 而逃税则或是企图钻法律的空子,或是根本视法律为无物,是政府严厉打击的行为。要做好遗产规划, 首先要了解与遗产规划有关的三个税法: 即赠与税、遗产税和隔代赠与税(Generation Skipping Tax, 缩写为 GST)。这三个税法在对待公民和永久居民方面是有区别的,我们只有了解了这些区别才能对症下药,作合适的遗产规划。

先说生前赠与与赠与税:IRS税法规定2012每個人可以給任何人贈與价值13000元的財物, 夫妻聯合贈與則為26,000元。少於、等於這一數額不需要交贈與稅,这就是所谓的年度赠与豁免(Annual gift exclusion).大於這一數額則要报税表 Form 709,你可以每年为超过赠与额的部分交赠与税,也可以累积起来以后再交。因为美國稅法还有一条規定,每人一生有總共100萬美元的生前贈與額,每年超过年底赠与豁免的部分相加,如果你一生的贈與額没有達到100萬,你就没有赠与税.如果超过了,则要交赠与税,最高税率为45%. 赠与税是生前交的.死后则叫遗产税.

第二,遗产税和遗产免税额. 人死以后,你的所有财产,包括房子、地、股票、共同基金、退休帐户、银行帐户、商业利益(business interest)、有价值的收藏、一般的人寿保险等等,都要经过一个法庭认证程序(probate),看看你的财产到底有多大。并不是每一分钱都要交税,只有超过一定数额的部分要交遗产税,不用交遗产的部分叫遗产免税额。遗产免税额在2012年是500万美元,明年以后是多少目前不知道,要等国会立法。一般古迹不太可能超过500万,很有可能会少于500万,因为美国政府现在缺钱。前面说过,每人一生(生前)有100万的赠与额,你用掉多少死後就從你的遺產免稅額中扣掉多少。当然,如果你每年都为超额的部分交了赠与税,那就不会影响你死后的遗产免税额。2012年的遺產免稅額是500萬,如果你生前一共贈與出去了100萬,那麼去世時你的遺產免稅額還剩下400萬,因為你生前已經用掉了100萬。這100萬的贈與額指的是你每年年度赠与豁免以外的贈與, 如果你每年的贈與額少於豁免额則不占用一生100萬的贈與額。

第三,隔代赠与税 祖父母把遗产不给子女而留给孙子女,若未好好规划则除了遗产税还要交隔代赠与税(Generation Skipping Tax, 缩写为 GST)。IRS认为如果大家都隔代传的话,就有一代IRS收不到税,所以IRS就要加收一个隔代赠与税,税率为50%。 假设张先生夫妇除了遗产免税额外还有250万想传给孙子女,若张先生未做任何遗产规划,这250万先要交125万(50%)的遗产税,剩下的125万要再交62.5万(50%)隔代赠与税。孙子女拿到手的只有625,000,也就是说四分之三给了IRS,四分之一归孙子女。IRS成为大赢家。
1/16/2012

[tabby title=”(之二)”]

上期专栏介绍了与遗产规划有关的赠与税、遗产税和隔代赠与税, 一切遗产规划都必须以上述三个税法为基础,但年度赠与豁免额与遗产免税额与纳税人的身份有密切关系,身份不同,法律、规定也不一样,对于新移民来说,这一点非常重要。在税法上,有三种身份:公民(citizen)、resident alien 和non-resident alien. 你入籍了,换护照了,你就成为美国公民,上文所说的三种税法是指公民而言。 resident alien,大慨可以译为永久居民,也就是你护照没变,但有了一张绿卡。绿卡持有人享有与公民一样全球财产都要课税的义务,但公民的一些好处,永久居民是没有的。第三种non-resident alien,即非长住外国人,按IRS定义是指非公民、非绿卡、也没有在美国长久居住的外国人。在作遗产规划,或计划赠与财务时,必须首先明确自己的身份。身份不同,法律不同,作法当然也要不一样。

从税法上讲,美国采行“属人”原则,而非“属地”原则。也就是说,只要身份上定义你为公民或绿卡,你的全球财产都要课税,而不管你的财产是在美国,还是在中国、台湾、香港或是其它国家。如果你的身份是非长住外国人,则只有在美国的财产要课税。这当然是够狠,也够霸道的。有些人新移民如投资移民觉得很冤、很不公平,因为在海外的财产如工厂、企业、房产,是自己辛辛苦苦挣下来的,跟美国毫无关系,但就是因为拿了绿卡、入了籍就必须交美国的税。但美国政府也有说辞,你成了美国公民,你就享有美国政府的保护,你在海外有难,美国政府就会出面救你。这一点,我们必须承认,美国政府在保护、救助海外侨民上那是作的非常好的。武力、非武力的各种手段,那是无所不用的。还有一点不公开的理由,那就是申请绿卡、公民是你自己的选择,没有人强迫你。既然你选择作美国人,你就要交美国的税,这是周瑜打黄盖,愿打愿挨。即使你既不是公民,也没有绿卡,但你在美国有财产,你在美国的财产也要交税。所以,第一条原则是美国公民和绿卡全球财产都要课税,非长住外国人只有在美国的财产要课税。

在遗产税和赠与税方面,公民享有绿卡和非常住外国人所没有的好处。第一,上期专栏提到的各种遗产免税额、年底赠与豁免凡是公民都有,但绿卡人士就不一定;第二,夫妻都是公民则享有无限婚姻扣减(unlimited marital deduction), 一方去世了,多大财产都可以转给配偶,不需要马上交遗产税。待另外一个配偶也过世了,转给子女时再交遗产税。如果夫妻双方都是绿卡,则不享有无限婚姻扣减,一方去世了,其名下的财产马上要交遗产税。如果一方是公民,另一方还是永久居民,则分两种情况,第一如果去世的一方是绿卡,健在的一方是公民,则去世一方的依然拥有无限婚姻扣减,全部转给健在的公民配偶,不用马上交遗产税。第二,如果去世的一方是公民,健在的一方是绿卡,则公民一方名下的财产在扣除遗产免税额后必须马上交遗产税,绿卡配偶在拿到遗产之前就要被Uncle Sam拿掉一大笔。如果既不是绿卡也不是公民,而是非长住外国人,其在美国又有不少财产(现在不少中国大陆人士在美国置产都又没有公民或绿卡身份),一旦过世其在美国的财产只有6万元的遗产免税额,超过的部分要交遗产税。

在年底赠与豁免方面,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公民,则每年互相赠与没有限额,多大都可以,但如果配偶不是公民,只是绿卡或绿卡都没有,则法律规定公民只可以赠与非公民配偶每年最多$136,000, 超过的部分就要交赠与税。当然IRS执法查起来有一定难度,如果夫妻联合账户,互相开支票,很难说是赠与,但如果夫妻是分开的账户,支票往来都有记录,或是公民一方替非公民一方买房子,就很容易被IRS查到而产生gift tax的问题。

有些绿卡持有人因种种原因,不愿意入籍成为美国公民,但又想享有公民在遗产税法方面的好处,也有一个办法就是设立Qualified Domestic Trust (QDOT), 我给它翻译成“合格的家内信托”,设立这一信托的最大好处是健在的非公民配偶可以享受公民那样的无限婚姻扣减,而不用马上付遗产税。但设立QDOT有很多严格的规定,其中一条是必须找一家美国银行或信托公司作trustee (管理人)。为什么非要找美国公司作管理人,说白了就是怕你拿到遗产后放弃美国绿卡把财产转移到美国以外去。因为,绿卡人士要放弃永久身份容易的很,半年不来美国,或填一张表就放弃了,而要放弃美国公民的身份很难,而且还会被追索所欠的税,Uncle Sam 的算盘是打的很精的,织的网也是天网恢恢疏而不漏。
1/25/2012

[tabbyendi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