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谈ASSET PROTECTION

[tabby title=”再谈ASSET PROTECTION(上)”]

前不久一个读者朋友打电话说,前两年他卷入一次车祸, 对方人高马大,身体壮硕,当时什么事也没有.前两个月他突然接到法庭通知, 说对方委托律师告他, 称那次车祸使他 “头痛”、“腰痛”、“脖子痛”,外加“精神受刺激,心理受伤害,常常失眠,作恶梦”,向他索要巨额赔偿。当然,他有汽车保险,保险公司也替他请了律师准备打官司。但一般的汽车保险的“人身伤害”只保十万美元,超过的部分要他自己负责。他很担心万一官司败诉,他的房子、银行存款和其它财产会被拿去赔偿。他向我咨询应该怎么办,才能保障他的财产不受官司的影响。无独有偶,前年我还有一个医生客户也卷入车祸,是他的责任,当时对方也是毫发无损,但事后获知他是医生,是只“肥羊”,也向法庭起诉,称“精神、肉体受到严重伤害”,要索赔500万。官司现在还悬着,但弄得他七上八下,做什么事都提不起精神。摊到这种倒霉事,搁谁也受不了,毕竟头上悬着一颗不定时炸弹。大家都知道,美国是律师治国,律师多如牛毛,往好的方面说,律师会保障你的权益;但律师要吃饭、要赚钱,当然要鼓动你兴诉打官司,官司赢了,律师要与你坐地分赃,你还未拿到赔偿,律师先拿走三分之一,这都是写在contract 上的。对于一般老百姓来说,除了行事小心谨慎,自求多福外,另外一条很重要的就是知道如何保障自己,并且确实采取措施保障自己辛辛苦苦积累的财产不会因为一次官司而化为乌有,这就是所谓“资产保障”(ASSET PROTECTION)。这后一条更重要,因为你再小心也有失误的时候,所谓人有犯睏,马有失蹄,很难避免。下面就谈谈一般常用的资产保障的做法,供参考。

第一,各种责任保险 如果你没有business,是上班族,最有可能成为被告的可能是交通事故或者其它意外,除了汽车保险和房屋保险外,你还可以购买umbrella insurance,这种保险一般保额都很大,100万,200万,500万都可以。若你输了官司,保险公司在汽车保险和房屋保险的保额外,会额外替你支付100万,200万的赔偿。而且umbrella insurance不贵,一年可能只需要几百块钱,值得考虑。当然,umbrella insurance只cover一般的责任,不管business 和专业方面的责任。如果你是办工廠、開餐館,则要购买責任險(Liability insurance)。如果你是律师、会计师、保险财务专业人士,则要买E&O Insurance。如果你是医生,则要买误医误诊保险(Malpractice insurance).这些保险有双重作用,第一,在你成为被告时保险公司替你请律师(一般是保险公司自己的律师)打官司;第二,在你输掉官司时保险公司替你赔偿,你保多少赔多少。

第二,各種退休計劃 退休計劃一般也不受官司影響和債權人追討,退休計劃包括qualified計劃,如401K、Owner 401k (又称Owner 401K)、SEP、Defined Benefit Plan,412(I),與Non-qualified計劃(如一般年金)等。退休計劃中的錢一是是供養老用的,二是在59歲以前不能拿出來,這是它免於官司追討的原因之一.

第三,购买人壽保險 人壽保險中的現金值不受任何官司或債權人的追討。十年前美國有個喧騰一時的O.J.辛普森case,辛普森打刑事官司贏了,免了牢獄之災,但打民事官司輸了,要賠償3,800多萬美元,辛普森幾乎所有的財產、房子、地、銀行存款、股票、business interest都要拿去賠償。但辛普森有很大的人壽保險,其中的現金值據說有上百萬,這筆錢就安然無恙。辛普森可以提領或以借的方式拿出來供自己用,而不必拿去付賠償金。所以擁有永久性的人壽保險是作asset protection的一項主要甚至不可或缺的方式,是打不破的堅盾。這幾年不少大陸人發財了,跑到美國來,其藏錢的方式之一就是買人壽保險。
9/19/2007 、

[tabby title=”(下)”]

第四,把個人財產與business財產分開 如果你有business, 或准备开创自己的生意,在选择business的組織形式时也要从 asset protection的角度来考虑.不同的商业组织形式or legal entity 有不同的个人责任 (liability). Business的組織形式包括Sole Proprietorship(個體戶)、S Corp、LLC、Partnership, C Corp.等.從Asset Protection角度考慮,Sole Proprietorship是最危險的。人家若告你,不僅你的business要遭殃,還可以染指你的個人和家庭財產。因為個體戶本來就是個人財產與business利益不分. 你所有的生意收入(revenues)扣掉开销和一切合理、合法的deductibles 都算作你的个人收入(报Schedule C), 如果不作退休计划,这个人收入年终都要交所得税。Solo Proprietorship的最大好处是简单而方便,连公司都不用成立。你是老板,你说了算,想干吗干吗。但正因为简单,所以别人要告你也很容易。而且,这种商业组织个人财产与生意收入混在一块,别人要告你,若你输了官司,不仅你的生意要拿去赔偿,就是你的个人财产也要受债权人追讨。所以,从保障个人资财的角度来看,Sole Proprietorship是最不安全的。而其它形式的商業組織形式一般都把你的business與個人財產區分開來,因商业上的纠纷和责任引起的官司和索赔一般仅限于你的business财产,債權人很難touch你的個人財產。但医生是个例外,很多医生都成立了PC, LLC 或Partnership,但医生若输了误医误诊官司,医生的个人财产还可能要被拿去赔偿。医生的这种“特殊待遇”可能是因为医生职业人命关天,一旦失误会给病人造成重大伤害,同时医生又是高收入群体,高收入伴随着高风险也很正常。有钱人被别人起诉索赔的概率就远远高于一般人,劫富济贫是通行世界的大众心理。所以医生特别需要、也特别关心资产保障问题。

第五,設立Trust(信託)如果你財產已經很大,該做的都做了,該有的都有了,最後一個堡壘就是設立信托(Trust)。形象地說,信托就是在你和你的財產之間設立一個第三者,一個名義上的所有人(Trust)。名義上你不擁有財產,信托擁有財產。别人可以告你,但你名下一無所有,告也白告。當然設立信托(Trust)是一個非常複雜的問題,限於篇幅,本文無法贅述,只簡單述幾條:第一,从时效性来划分,信托有两种:可撤消信托(Revocable Trust)和不可撤消信托(Irrevocable Trust)。一般人设立的信托都是生前信托(Living Trust) ,是一种可撤消信托,可撤消信托不能保障你的財產。可撤消信托只是说一旦你过世,你的财产不需要经过法庭的任证程序(probate),但并不能保证这笔财产不受债权人追讨,因为这是可撤消信托,任何时候都可以更改或撤消。第二,真正保障你财产安全的是不可撤消信托,如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因为不可更改、不可撤消,债权人拿不到。唯一的例外是如果你欠国税局(IRS)税,国税局(IRS)还可以从你的不可撤消信托里拿钱。当然,有利必有敝。债权人拿不到你的钱,你自己要从不可撤消信托里拿钱也非常困难。財產一旦放進了不可撤消Trust,你也就失去了靈活性,很難隨心所欲地使用、處置。总之,Trust有多種多樣,在财务规划上有不同的作用,也有不同的局限性。你是否需要Trust,需要什麼樣的Trust,不是简单的三言两语就能搞定的,一定要請教專業人士,切忌想當然,或人云亦云。
(10/3/20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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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遗产规划的紧迫性

[tabby title=”作遗产规划的紧迫性(之一)”]

三个星期前一个听了2月16日徐立平律师遗产规划演讲的张太太依约来见我.张太太60来岁, 身体看起来还不错. 我问她先生为什么没来, 她一脸哀容,说她先生去年年底突发心脏病去世了.他们夫妻俩是做生意的,一起打拼几十年,累积了可观的财富.早就应该作遗产规划了, 但一来总是忙, 二是觉得还不急,可以拖一拖.结果先生突然间去世,这才有了紧迫感.听了徐律师演讲后马上约见面.但就是这么一拖, 先生突然去世,他们一下子就失去了一个遗产免税额.去年的遗产免税额是200万,但由于他们事先未作安排, 未设立信托(Trust), 本来应该有的先生的200万遗产免税额就丧失了. 这只是一个小案例,但却说明了作遗产规划的紧迫性.

第一, 遗产免税额不是1+1=2: 税法规定美国公民去世时每人都有一个遗产免税额.你身后留下的财产少于、等于免税额的不需要交遗产税,这个免税额今年是200万,明年是350万,后年没有遗产税,但2011年又come back,免税额是100万。有人以为今年每人200万,夫妻俩就一定是400万,这不对。遗产免税额不是简单的相加,而是用了就有,不用就没有。大陆官场有句话:有权不用,过期作废,美国的遗产免税额则是用了才有,不用则无。如果你没有作规划,未设立相应的信托,则先去世配偶的遗产免税额就丧失了,只剩下第二个配偶的免税额。象前面提到的张太太的case, 如果在张先生过世前作了安排,张先生就有200万的财产无须付税。现在张先生走了,他那200万就没有了,只剩下张太太的那一份免税额。

第二,赠与税法规定,每人每年有12,000元的赠与豁免,夫妻倆联合赠与则为24,000元,如果你有2个小孩,则每年可以赠与他们48,000元,不需要交赠与税,日后也不会从你的遗产免税额中扣掉。但这每人每年12,000元的年度赠与豁免也是一年一算,以12月31日划线,不用则作废。你一年未用即损失一年的credit,10年不用则损失12万. 12万若留在你的遗产中又会增加你的遗产税。

第三,高资产人士作遗产规划,绝大多数人可能都要用到人寿保险,因为人寿保险的理赔(death benefit), 没有所得税,若放在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 中也没有遗产税。作任何其它投资都不可能有如此高的回报率,因为其它投资要交资本增值税,还要交50%(2011年以后最高为55%)的遗产税,这两层皮一剥,多好的投资回报也变的惨不忍睹,而人寿保险则什么税都没有,你买100万人寿保险保险十几年加起来所付的保费可能只有十几万或二十万(起决于年龄和身体健康状况),保险公司保证付你100万,所以从投入产出的比率来说,人寿保险的投入最少,而产出最高,这没有人能否认。但不是每个人都能买到人寿保险的,如果你身体非常糟糕,有严重的疾病,保险公司可能不会给你保。因为保险是个business, 是business其目的就要赚钱,如果你身体健康很差,保险公司明摆着要赔钱,赔大钱,保险公司就不会给你保。就算是你身体健康还可以,没有导致保险公司拒保的疾病,但岁数越大,保费越贵,这是免不了的。每拖一年,有时拖一个月、二个月,保险年龄大一岁,保费可能就会涨很多。如果身体再变差一点,保费就会大跃进式地跳跃性上涨。所以作遗产规划要趁早,而买人寿保险保险更要趁早。

第四,遗产规划越早作,可供选择的方案越多,越晚作选择越少。如果早作,你可以利用一生100万的生前赠与额把增值快的如股票、共同基金或赚钱的房地产早日赠与出去,日后升值了都不算你的遗产因而没有遗产税。越早赠与出去,升值的空间越大,越晚,升值的空间越小。你也可以设立家族慈善基金会,每年捐给基金会的钱可以抵税。我有个客户平常就经常捐钱给教会,给大陆的贫困学生,现在我在帮他设立家族基金会,他们捐给基金会的钱每年都可以抵税,百年后把财产捐给基金会也不需要交遗产税,这就是所谓unlimited charity deduction. 就是说,你捐给慈善组织多少财产都不需要交遗产税,但你若在生前捐,每年还可以帮你抵所得税。如果你的房子很值钱,你还可以设立QPRT (Qualified Primary Residence Trust), 你在房子里每住一年可以获得一定的credit, 日后把房子传给儿女时可以降低房子的价值,从而达到减少遗产税的目的,当然这也是越早做越好,越早做,你在房子中住的时间越长,得到的credit越多。 4/9/2008

[tabby title=”(之二)”]

第五, 对于有大量business interest,或主要财产是business interest 的高资产人士来说, 遗产规划的紧迫性就显得更加突出. 来见我的客户有些人没有多少流动资产(liquid assets), 但有很多房地产, 或是有好几家公司, 这些房地产和公司如果卖掉都很值钱, 几百万甚至几千万.但他们没有或很少有401K, IRA, 平时也不买股票、没有共同基金。这种拥有大量固定资产或商业利益但极度缺乏流动资产的高资产人士如果因为意外突然走人,其子女必须马上变卖公司资产交付遗产税, 你辛辛苦苦几十年建立的business 很可能一夜之间就土崩瓦解。 因为人过世后9个月你的后人就要向IRS交遗产税,IRS对你的房地产和公司可没有兴趣, IRS要的是现金。如果你没有cash, 对不起,你只好卖房地产或是卖公司。房地产如果碰到不景气,象现在这样,降价以售,打10-20%的折扣是很正常的。如果买家知道你急等着筹钱付遗产税,再给你来个趁火打劫,你就成为案版上的肉任人宰割。我有个客户遇到些麻烦,急着要把warehouse卖掉,本来谈好的价钱,签字前2天买家突然变卦,要求再降价20%,否则就不买。因为买家从别的渠道发现我的客户急等着要钱,于是趁火打劫,临时大肆杀价,我的客户没有办法只好委曲求全,订立城下之盟,以低于市场价30%的价格出让warehouse.

房地产还算好的,因为房地产是实实在在的财产(real estate), 看得见摸的着,最怕的是business interest, 如果你有公司,这个公司你在的时候很值钱,但你要不在了,你的小孩为了付遗产税,这个公司能卖什么价钱就很难说了。因为,第一, business interest本身就很难估算它的fair market value,owner和管理人员的价值可能占很大比重,如果owner本人就是主要管理者和决策者,owner不在了,公司的价值打一个大大的折扣是很正常的,或者根本就不值什么钱;第二,公司的潜在买主一定少于房地产,房地产如果你降价出售,总能卖出去,公司就很难说,因为了解你的business,有兴趣接手的,又有财务实力买你公司的人一定是少之又少. 这有限的几个买家知道你后人急等着钱来交遗产税, 不疯狂杀价才怪了. 商场即战场,商人就是要赚钱, 有可乘之机不用就不成其为商人了.
为了避免你的business 日后为交遗产税而被迫进行fire sale的命运, 有生意的人,尤其是生意做到了一定程度的老板都要未雨绸缪,设立business continuation plan和遗产规划. 从遗产规划角度来讲. 你要认真考虑以下几个问题并要有相应的计划和方案: 第一, 你公司的结构(entity): 是solo proprietorship, S, LLC, Partnership, 还是C-corp?公司的entity不同, 法律规定不同,解决方案也不同;第二, 你百年后,你想让你的孩子来接手生意吗?他们有没有能力和兴趣来接手你的business? 第三,如果你有2个或2个以上小孩,情况就更复杂: 你的小孩可能都没有兴趣,或都有兴趣,或一个小孩有兴趣而其他小孩没有兴趣接手生意. 如果你考虑让有兴趣也有能力的小孩来接手business, 如何给别的小孩补偿; 第四,如果你决定把生意转给小孩接手, 如何转是个很大的学问.如果没有安排, 你百年后,你小孩首先面对的是庞大的遗产税. 他们还没有接手business, 可能就已经被遗产税压垮了.第五, 如果你的生意是与别人合伙(Partnership), 你与你的合伙人之间有没有buy-sell agreement? 任何一方如果去世、伤残或退休如何安排他/她的利益,让他/她的收益人把他的股份转让给你。口头协议不算,一定要有正式的agreement.否则一旦发生纠纷, 闹上法庭, 你们的partnership恐怕就要解散, 生意就要大受影响, 甚至一蹶不振.

为帮助华人朋友了解如何作遗产规划, 我们特意请了华人遗产税法和信托权威徐立平律师于5月17日上午在Edison 开讲遗产规划和IRA/401K理财节税秘密,请大家万勿错过(详情请参见本报广告),记住要先预定座位!

2008/4/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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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龚如心、王永庆遗产案说起

[tabby title=”从龚如心、王永庆遗产案说起(之一)”]

最近一段时间龚如心、王永庆遗产案轰动华人世界,而且还在不断地发展,牵涉财产之大、案件之曲折离奇让人叹为观止,尤其还牵涉到华人社会所特有的风水师则更增添几分神秘色彩。龚如心(绰号“小甜甜”)于2007年4月过世后,其几十亿美元的个人财产本来说是要全部捐给慈善事业,但半路杀出程咬金,一个号称龚如心“密友”的风水师陈振聪宣称拥有龚如心2006年的最后“遗嘱”:要把所有财产全部送给风水师陈振聪。于是一场世纪争产案在香港开打,龚如心个人隐私巨细无遗大暴露,成为城中百姓、华人世界茶余饭后的最佳谈资。而“经营之神”的台湾首富王永庆去年在新泽西猝逝后也引爆家族争产案,以前不为外人所知的“四房”甚至“五房”浮出水面,加入争产行列。报载6月初王永庆二房长子王文洋向新泽西高等法院递状,要求法官公布王永庆遗产总额,指定他为遗产管理人(executor), 更质疑王永庆“死亡时间和状况不明”,一场高达上百亿美元的争产案正式拉开帷幕。同时根据台湾法律,人过世后9个月必须交遗产税,高达50%(这倒与美国很相似),最后期限是今年7月15日。我们不知道王永庆到底作了什么安排,但从目前所公开的资讯看“经营之神”的王永庆显然未作周全的遗产规划,否则也不会闹到子女上法庭打官司的地步。而且从情形看,日后势必会有更劲爆、更耸动的情节和故事出现。平民百姓当然是抱着看热闹的心态来看华人巨富的争产案,但高资产人士却更需要从中吸起教训,作妥善的遗产安排,免得日后落得子女相斗、兄弟阋墙或不为人知的隐私大起底、大公开的悲剧重演。从龚如心、王永庆遗产案,我们至少可以得到如下的启示或教训。需要声明的是本人不是律师,本文旨意不在提供法律咨询,而只是从一个财务规划人士的角度谈谈自己的看法。

第一,若未作妥善的遗产规划,日后走到打官司的地步,你的隐私尽失,一切的一切都会被挖出来,摊在阳光底下,被对手质疑、攻击,被好事者探究、玩味,被平民百姓八卦演义、评头品足。像龚如心与风水师陈振聪的“亲密关系”不仅平民百姓关心,双方的律师更是严密攻防,就在双方的你来我往中,所有的细节、所有的不堪都暴露无遗。龚如心若是泉下有知,一定愤怒、悲伤、懊悔,不一而足。她不知道死就死了,但自己的私生活还被人如此的窥探和轻薄。王永庆一死,他的私生活也被挖了个底朝天,不仅从未露面的“四房”爆光,与“四房”生的2个小孩要求“认祖归宗”,加入争产行列, 甚至还传出有“五房”,也要分一杯羹。王永庆一世精明,不知道在安排身后事上为什么却是难得糊涂。

第二,只作遗嘱来安排身后事是靠不住的,这在龚如心争产案中最为明显。龚如心在2002年设立了遗嘱,表示身后要将所有财产捐赠内地作慈善用途,但突然杀出个风水师陈振聪,宣称龚如心在2006年又立了新的“遗嘱”,要把所有财产全部送给陈振聪。现在双方争论的焦点就在究竟哪份遗嘱有效,如果陈振聪一方能证明06年的遗嘱是龚如心的最后遗愿,那龚如心的千亿(港元)资产就将纳入陈振聪的囊中;而如果华懋能使法庭相信06年的遗嘱是伪造,或龚如心是在神智不清的状况下立的,则陈振聪将败诉,2002年立的遗嘱将被视为有效。这是由遗嘱的特点所决定的。因为遗嘱任何时候可以更改,可以取消,一般来说后一份遗嘱自动取代前一份遗嘱,两份遗嘱若有矛盾冲突,以后一份遗嘱为准。遗嘱的灵活性也恰恰是它的弱点,遗嘱很容易被质疑,其合法性和有效性常被challenge。遗嘱一旦被质疑,打起官司来往往旷日持久,而且很难说你的遗愿真正会实现,因为人死不能复生,死人更无法作证。就拿龚如心case来说谁也不知道龚如心最后的真正意愿是什么,不论谁最后打赢官司,打赢官司的一方也很难说那就是龚如心的真正意愿。如果龚如心在生前、在清醒的时候把要捐出去的财产设立不可撤消的信托(Irrevocable Trust),或是把准备送给谁的财产在生前就送出去,死后的这些纷扰本来都可以避免。对高资产人士来说,第一条教训是在做遗产规划时只立遗嘱是不够的,有很大的风险。
6/23/2009

[tabby title=”(之二)”]

第三, 遗产的分配一定要与子女商量, 取得子女各方的共识, 以免日后反目成仇. 很多高资产人士来面谈时都说我们的子女很乖,很听话,彼此关系很好,不会计较钱的.这话未免太绝对了,你健在时,他们当然不会争什么,实际上也没法争,因为你大权独揽,掌控一切.但一旦你们驾鹤西归,事先又未妥善安排,难保他们不会把暗斗变为明争,甚至对簿公堂. 王永庆的case 就是最好的例证. 王健在时说一不二,是绝对的大家长,他的子女没人敢公开叫板,有不服、有怨言也是藏在心里。但王永庆一过世,家族争产案也就正式开打。先是内部协商,协商不成只好明火执仗、真刀真枪法庭上见。官司一打,大家也就撕破了脸皮,利字当头,亲情摆一边。正所谓骨肉相残,兄弟阋墙。这不一定是那个子女不好,完全是人性使燃。 人为财死,鸟为食亡,匹夫无罪,罪在怀璧。如果王永庆不是王永庆,非婚生的子女也未必会坚持要“认祖归宗”。若不是为了争产,是否还会有人质疑91岁老人的“死亡时间和状况”?即使你子女情深,不愿为争财产影响手足之情,但他们还有配偶,配偶未必会顾忌你的手足之情。枕边风一吹再吹,天平难保不倾斜。

在财产分配时,你要考虑好是“平均分”(equal),还是要“公平分”(fair)。我的客户多数人都会选“平均分”,因为什么是“公平”实在很难说,干脆平均分配大家没什么好抱怨的。但有些人愿意 “公平分”,因为他们觉得小时候亏待了某个小孩现在想作某些补偿;又或是某个小孩现在财务上非常成功,而另一个则收入较少,需要更多的帮助。还有一个客户作生意的,有不小的business, 有2个子女,老大各方面都好,做事认真,为人正派,是父母生意上的得力帮手,但老二却是纨绔子弟,从小到大给家庭带来无数的麻烦和困扰,对作生意也毫无兴趣。如果把生意平均分给兄弟俩,不仅会毁了生意,对老大也不公平。最后我建议他们把生意转给老大,在金钱上给老二以补偿,定了协定,各方签字画押。结果父母欣慰,老大、老二皆大欢喜。不管是“平均分”还是“公平分”,一定要在生前作好,要与子女各方充分沟通,最好是各方签定正式的agreement,这样就可以大大减少日后子女争产的矛盾和纷争。

我们再来看看如果你什么也不作,其结果会是怎么样.第一种情况是如果你连遗嘱都没有就走了,法律上叫 “无遗嘱死亡”(die intestate).你的财产大体可以分成两大类:一是生前指明了受益人的,如人寿保险、401K、IRA等,这可以直接交给受益人;另一类是未指明受益人的财产,这些财产都要经过法庭的认证程序(probate).由法庭来决定谁来继承这些财产,每个人拿多少,等等。认证程序各州不一样,有些州简单,比如新泽西,有些州复杂如加州、纽约州。而且认证要收费,可能介于总资产的1%到5%,取决于你的财产有多复杂。如果你绝大多数财产都是流动资产如股票、债券、银行存款,你也没有什么债务,则新泽西的认证就比较简单,也花不了多少钱。但法庭认证程序结束前,受益人一般不能从遗产中拿钱用,真有需要,也要向法庭申请。如果配偶还在,也没有别人要求作为收益人,分一杯羹,法庭一般会把所有的财产扣掉债务交给健在的配偶(未亡人),这是简单的case.但如果离过婚,上一次婚姻还有小孩,这就面临复杂的财产分配问题。当然最好是协商,协商不成就要打官司,由法庭来裁决。新州法律规定现在的配偶自动获得最少三分之一,当然他/她可以争取更多,那就法庭上见真章。

第二种情况,你立了遗嘱,指明了财产如何分配,也要走法庭的认证程序(probate).因为法庭要调查你遗嘱的有效性、财产分配是否合法。像龚如心的案子,闹出2份遗嘱,法庭当然要verify哪份遗嘱有效。上星期猝逝的流行乐歌王麦克尔杰克逊,其母亲先是宣称杰克逊死时没有遗嘱,要法庭指定她为杰克逊的遗产管理人,现在报纸上又说杰克逊在2002年已立了遗嘱,法庭也要查证其是否有效、是否合法,法庭也要调查麦克尔杰克逊的财产和债务,最后才能决定谁能拿钱,拿什么,拿多少,这在加州会非常麻烦,旷日持久且所费不菲。
(声明:本人不是律师,只介绍一般的info,可能有不准确的地方,请咨询执业的律师。) 6/30/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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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遗产规划谈 “聚财”与 “散财”

俗话说 “有什么不能有病,没什么不能没钱”, 财当然是 多多益善, 有钱可以做很多事. 对美国富人所做的调查报告发现, 美国人认为有钱有三大好处,

第一,可以provide for my family, 可以让自己的家庭过一个富足的生活;

第二,有钱可以随心所欲做自己想做的事 (do whatever I want). 芸芸众生绝大部分都得为五斗米折腰, 所做非所好,但迫于生计,不做也得做. 但如果你有足够的钱,你就可以做你喜好的事情:旅游、做义工,或什么也不做,只是enjoy life.

第三,有钱可以回馈社会:做慈善,办教育,救济穷人。大部分人的大部分时间都在赚钱,在累积财富,拼命想把财富这张饼做大,越来越大。但如果你只知道生财,而不知道“散财”,不知道如何做遗产规划,你的财富越多,被IRS拿走的也越多。没有好的遗产规划,你辛辛苦苦一辈子累积的财富至少要被IRS拿走一半。当然,这里谈得是高资产人士,如果你的财富在遗产免税额以下,你不用担心IRS与你“共产”的问题。对高资产人士来说,如果你的总资产已经超过了遗产免税额,你的财务规划的重点就应该逐步转移到如何“散财”这方面来,或者说你在继续生财的同时,越来越多地要考虑日后如何散财的问题,你在选择投资理财的工具和手段时也要把日后如何散财的因素考虑进去,而不应只考虑回报率这个单一因素。

我们举例说明。李先生,今年55岁,作生意,太太在公司上班,有两个小孩,大的已经大学毕业,小的在上大一。他们的家庭年收入大概20万,目前家庭总资产大约300万。通过做生意和投资,过去十几年家庭财产每年增长大概10%,他们计划再过10年退休,所有的财产百年后平均分给两个小孩。他们过去没有想到遗产规划问题,而是一味赚钱,拼命攒钱,累积财富。如果他们依然不考虑遗产规划问题,依然象过去那样一味追求财富的增加,假设他们的资产在李先生退休前的10年保守说每年增值8%,后20年每年增值5%, 30年后到李先生85岁时他们的总资产大概会有1700万,假设那时候遗产免税额涨到300万,他们还有1400万遗产要交税,50%的税率就要交700万的遗产税,这是联邦遗产税,此外还要交新泽西州的遗产税。也就是说他们辛辛苦苦把家产又增加了1400万,但至少有700万是奉献给了IRS。但如果他们在做大家产的同时未雨绸缪,一方面生财,另一方面散财,及早地把财产转移出去,他们家族的总资产还是会达到1700万,但他们百年后要交的税就会大大少于700万。也不需要作的太复杂,他们只要利用每年$24,000的年度赠与豁免,一年就可以合法的给出去$48,000 (他们有2个小孩),30年就是$1,440,000. 也假设每年8%的投资增长率,30年以后可以滚到580万。这580万因为已经给出去了,李先生夫妇百年后不算他们的遗产,因而没有遗产税,也就是替他们省了290万遗产税。这只是最简单的planning, 而且没有用到他们每人100万的生前赠与额。如果他们再做一个Living Trust, 则可以替他们拿两个遗产免税额,如果那时是300万,这又替他们省了150万的遗产税。

中国古话说,生不带来,死不带走。出生时你的小手半握半开,拼命想抓住something, 死后你的手十指大张,带不走一分一厘。有些人累积了庞大的家产,可就是死死不肯放手。但你生前不放手,大限来时你总有放手的时候。到那时,从你张开的手中流出去的财产至少有一般要归到Uncle Sam手中. 对这种死不放手的客户,我都会劝他们读点佛学禅理.佛家说要“舍得”, 不舍不得,有舍才有得。你今天舍出去了,财产并没有给别人而是给你的家人或你心仪的慈善事业,他们“得了”,也就是你“得了”;如果你不舍,最后得大头的就是IRS。而且有些规划,一方面你给出去了,同时你还可以维持控制权,你“舍了”但没有真“舍”,你的后人“得”了,他们却是真“得”。当然这一切都要来作计划,有了良好的计划再按计划行动,你的子女才能拿到最多,IRS 得的最少甚至一个子儿也拿不到。好的遗产规划可以使你的财产惠及子孙后代,兼及造福社会,你们自己也流芳百世,对社会留下永久的影响力。听完5月17日徐立平律师遗产规划讲座的朋友,或是有遗产问题的读者欢迎与本人电话联系, 约时间见面. 本人会为你提供一个量身打造、实际可行的规划和建议。 2008/5/10

为什么要作遗产规划

[tabby title=”为什么要作遗产规划(之一)”]

接连写了几期“徐志摩的诗”之后,今天转回我的本行财务保险方面来。

这几期的专栏文章将讨论遗产规划。遗产规划是家庭财务计划中最复杂的一项,牵涉到法律、税务、保险等各方面,一般人对此知之甚少。本文将介绍遗产规划的基本知识和基本做法,力求通俗易懂。

先说什么是遗产规划?遗产规划至少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最大限度地减少乃至不用交遗产税,从而使你的财产比较完整地传给子女。按照美国现行的法律,人过世后财产超过一定的限度就要开征遗产税,起点37%,很快就达到55%。这是联邦方面。州也征遗产税,从6%至15%不等。也就是说,若未作适当的遗产规划,你的遗产一半以上要交给Uncle Sam了。第二,按照你自己的意愿公平合理地把财产转移给子女、孙子女或慈善事业,以免在你过世后子女为遗产问题而你争我夺甚至闹上法庭。第三,如果你自己有生意(Business),你希望把Business传给有兴趣也有能力经营的子女,同时又不亏待其他没有兴趣或没有能力经营的子女,这就要作遗产规划。第四,遗产规划的另一个目的是在保障配偶和子女在你过世后能维持现有的生活水平,有足够的钱花。

首先我们来看遗产包括哪些方面。一般来说,你的所有财产都算遗产,包括四大类:个人财产,Business Interest,政府计划(Government Programs)以及你拥有的人寿保险。第一大类个人财产,包括汽车、现金、银行存款、股票、共同基金、债券以及房屋、度假屋、土地等。第二大类,Business Interest,如果你自己有生意(店铺、工厂、合伙经营等),这些在你死后也算你的遗产。如果你自己没有生意,那么公司提供的退休计划如401K,股票期权(Stock Option),团体人寿保险等都要纳入你的遗产。第三大类,政府计划,包括社会安全金、残障收入 (Disability Income),医疗照顾等都算你的遗产。第四大类,个人的人寿保险。如果你是自己保险的所有人,那么死亡理赔也算你的遗产。

在你过过世后,首先要经过一个认证程序(Probate)。政府会派人来评估登记你的财产并追踪调查那些在最近几年神秘失踪或去向不明的资产。税法上规定只要是美国人(US Person,泛指在美国居住纳税的人,包括非永久居民),其全球各地的遗产都要课税。若你生前把大部分财产转移到中国大陆,在中国大陆的财产依然算你的遗产,要交美国的遗产税。而且美国和中国已签署了税务条约,中国方面有义务帮助美国方面调查你转移到中国去的财产。如果你转移财产的目的在逃税,其手段又是非法的,你的子女可能面临民事(罚款)和刑事(坐牢)的惩罚。
这些认证程序费时费钱。查清后的财产减去你的债务、丧葬开支、认证费用等就算你的净遗产。根据你的遗产大小决定是否要交遗产税,交多少遗产税。遗产税一般在人过世后9个月内必须付清,而且必须付现金。

实际上在付遗产税之前,你的部分财产要先剥一层皮,要先交所得税。假设王先生过世时个人退休帐户中有300万美元,这笔钱要先交所得税高达39.6%,再交遗产税,如果王先生的遗产税率是55%,这300万美元要交掉约100万美元的所得税和100万美元的联邦税,再扣掉州遗产税(假设6%),三层皮一剥,真正传给子女的只有50–60万。 (10/06/2000)

[tabby title=”之二”]

上期专栏文章讨论了遗产包括哪些方面,今天谈谈遗产税。现行法律规定遗产少于67.5万美元就不用交遗产税,这一免税额逐年增加,2006年及其以后是100万美元,也就是说如果你的遗产在2006年以后少于或等于100万美元也就不用交税,超过300万美元的部分遗产税是55%。举例来说,王先生的净遗产总额是500万美元,假如他今年或明年(2001年)不幸去世了,扣掉67.5万美元的免税额,有430万美元要交税,以55%计算,他的后人要交掉约200万美元的遗产税。

法律又规定夫妻双方一方去世后,另一方如果是美国公民的话,所有的财产可以全部转给健在的配偶,待另一方也去世后,再交遗产税,这就是所谓无限婚姻扣减(Unlimited Marital Deduction)。无限婚姻扣减延缓了遗产税,使现有的财产可以继续增值,但它并没有消除遗产税。夫妻双方都去世后,付遗产税的责任就落到继承人头上,而且如果不作适当的安排,这67.5万美元的免税额是分开来算的。如果你不加以利用,所有财产都转给配偶,配偶再去世了,其子女只能利用一个人的免税额,而如果作适当的安排则本人都可以享用67.5万美元的免税额(以后的文章会介绍如何善用遗产免税额)。

几年来在与客户谈话时,我发现大部分甚至绝大部分华人客户都会有遗产税问题。有些是现在的资产就超过了100万美元,有些是退休后其财产肯定会达到几百万美元。举例说,王先生/王太太现年35岁,401K上共有5万美元,夫妻俩每人每年再放1万美元,假设每年10%的回报率,30年后俩人光401K上的钱就有大约400万,再加上房子、股票、共同基金、银行存款等,到垂暮之年总资产达到千万美元是完全有可能的。

有些客户很有远见,已意识到这个问题,并作了某些安排,有些人不相信会有遗产问题,觉得到时“花掉”就是了,或是偷偷转给子女,还有一些人认为遗产税早晚会废除,Uncle Sam不会和我“共产”。这些想法未必正确,有些只是一厢情愿。

先说“花掉”,仍以王先生及王太太为例。他们到退休时401K上有400万美元,取5%的年利息,即20万美元维持生活费应该很不错了。因为到退休时房屋贷款付清了,子女大学也毕业了。20万美元一年,老夫老妻可以活得很潇洒,很舒适。而且人老了,一没有心思二没有精力去大把花钱,一年出国旅游一、二趟就不错了。对节俭惯了的华人更是如此。所以说你几百万美元的财产很难“花掉”,除非你三天二头去大西洋城!这花不掉的财产到时Uncle Sam就要与你的子女“共产”了。

再说转移出去。有人说我要有几百万就会想办法转给子女。事实是等你有了几百万再开始转给子女已经太迟了。法律规定夫妻俩人可以转给每个子女每年2万美元,超过的部分要交赠予税(Gift Tax),与遗产税相同。在美国这样一个金融制度高度发达的国家,你是很难偷偷转给子女几万、十几万美元而不被发现的。每个人都有一个社会安全号码,你有多少钱,社会安全号码一输进去就一览无遗。不查你不觉得,一查你就无处藏身。上期专栏文章说过,人死后会有个财产认证程序,会计师、审计员、律师、调查员等都可能到你家调查你的财产流向。美国居民的全球财产都要报税,死后也要交遗产税。中国大陆已与美国签订税务条例,中国方面有义务帮助美国方面清查转移到中国去的财产。所以不要打中国的主意。而且一旦发现财产转移有不法情事,你的子女轻则罚款重则坐牢。 (10/13/2000)

[tabby title=”之三”]

第三,遗产税会不会废除这个问题,很难作肯定或否定的回答。目前的遗产税起源于二战时期,开征的初衷是筹备军费应付战争。战争结束了,遗产税不仅没有终止,反而越来越严密。富人与企业主、农场主大都反对遗产税,称之为“死亡捐”。今年国会参众两院曾经通过了分10年逐步减少最终废除遗产税的法案,但已被克林顿总统否决。我们无法预测以后的结果,但大家都知道,在美国要立一个法律非常艰难,尤其是这么一个事关一年几百亿美元国库收入的遗产税,绝对不是说废就废得了的。共和党在今年推动废除遗产税有其政党斗争的考虑,真要是共和党的布希上台,共和党是否仍然热衷于废除遗产税还要打个大大的问号。而如果是民主党的高尔当选,可以肯定的是他一定不会让废除遗产税成为现实,因为这是自诩代表穷人利益的民主党与代表富人的共和党的一个重要分野。

既然我们无法知道遗产税是否会取消(没准还可能增加),我们只能立足于现行的法律规定来作规划。即使以后真有那一天完全废除了遗产税,对许多人来说,依然有作遗产规划的必要。假如你有生意、工厂、企业或公司、行号,或有大量不动产,遗产规划可以帮助你公平合理地把财产分给子女而又让有兴趣又有能力的子女把你的生意延续下去,以免他们日后为争遗产而骨肉相争。
那么如何作遗产规划呢?下面介绍几条基本原则:

第一,减少遗产额。既然遗产超过一定的数额就要开征遗产税,遗产额越大,遗产税越高,如果能在过世之前把财产合法地转移出去,使遗产减少,遗产税也就减少了或没有了。
法律规定公民、永久居民或非永久居民,即广义上的US Person,可以每人每年赠予$10,000给他人,而不用交赠予税。也就是说,父母双方每年可以给每个子女2万美元的赠予,可以是现金、有价证券(股票、共同基金、债券)或人寿保险等。举例说,王先生/王太太今年50岁,有一子一女,他们每年给儿子、女儿各2万美元,持续给了20年。假设这4万美元投在共同基金里,获得每年10%的回报率,20年后可以连本带利滚到大约200万美元。这200万美元转移给了子女,也就不算王先生/王太太的遗产,不用交遗产税。

把财产转移给子女既不宜太早也不宜太晚作。如果孩子还未成年,就把财产转移给他们(开设UGMA帐户),一旦他们年满十八或二十一岁(各州规定不同),他们就成为该帐户的所有人,可以任意支配这笔财产,做父母的失去了控制。如果他们用这笔钱胡来,或者他们因拥有一大笔财产而不思上进,你一点办法也没有。所以我通常建议我的客户到子女已成年而且心智很成熟后再开始把财产转移出去,这样你会比较放心。

太晚作也不合适。因为你一年最多只能给每个子女10,000美元,如果年头有限,你转移出去的财产也就有限。其二,法律规定如果你去世了,三年之内转移出去的财产依然算你的遗产,要交遗产税。

减少遗产税的另一常用办法是给子女买永久人寿保险,你每年拿出几千块钱付保费,若干年下来一笔可观的财产转移出去了。给子女买人寿保险除了可以减少你未来的遗产额外,你子女得到了一份将受益终生的保险。小孩买保险很便宜,而且不需要体检。而且小孩人寿保险中的现金值父母拥有支配权,即使小孩已成人(18岁或21岁),如果保险所有人依然是父母,子女是不能动用保险上的现金值,这一点与单纯的UGMA不同,等你确认子女已长大成熟了,再把保单的所有人改为子女。 (10/20/2000)

[tabby title=”之四”]

作遗产规划的第一条原则是在有生之年尽量多地把遗产转移给子女或其他继承人,以减少遗产额,从而少交遗产税。第二条原则是充分利用遗产免税额。法律规定已婚夫妇都享有一定数额的免税额,2000年和2001年是67.5万美元,折成遗产税的话就是$220,550,称之为Unified Credit,2000年及其以后是100万美元,相当于$345,800的 Unified Credit。这笔Credit夫妇俩必须分开来用。举例说王先生 2000年去世了,如果不作任何规划,他的所有财产都可以通过无限婚姻扣减而转给王太太,不用交遗产税,如果王太太是美国公民的话。假设王太太2007年去世,其子女仍享有100万美元的遗产免税,也就是$34.5万美元的Unified Credit, 但王先生的$220,550美元的Credit则浪费了。

那么夫妻一方去世后是马上交遗产税合算呢,还是等到双方都去世后再一起交遗产税?这个问题可以有多种答案。如果不作任何其它规划的话,先交遗产税的好处是可以各自享有Unified Credit,后交的好处是本来交出去的遗产税可以留在配偶的名下继续增值,若干年后其增值部分可能大过损失掉的Unified Credit。那末有没有办法既各自享有Unified Credit,又能使财产继续增值呢?
答案是有,这就是Credit Bypass Trust。具体作法是夫妇俩各自设立一个这样的 Trust(信托),把相当于遗产免税额的财产置于Trust中。这样,一方去世了,健在的另一方和子女可以从这个信托中获得收入以维持生活。待另一方也去世了,Trust中的财产增值部分可以传给继承人(子女),不用交遗产税。

放在Trust中的财产最好是容易增值的财产,如股票、共同基金等。因为放入 Trust中的财产是有限的,不能超过当年的免税额度。

这种 Credit Bypass Trust可以保障夫妇俩135万美元(2000年与2001年的数额)的财产不用交遗产税,对那些财产已经大于135万美元或将来肯定会超过免税额的夫妇来说,则必须另寻途径。其最简单也最经济的办法就是设立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具体作法是夫妇双方各自买一份保险,或合办一份Second―to―Die保险,把这份保险放在不可撤销的人寿保险信托中。死亡理赔既免所得税,也无遗产税。子女可以拿人寿保险的死亡理赔去付其它财产的遗产税。

前面说到个人所有和公司提供的人寿保险也计入你的遗产,但如果把它们移入你设立的不可撤销人寿保险信托,则不算你的遗产。需要说明的是转入各种信托 (Trust)的财产都有3年的时间限制,如果你在财产转移后3年以内过世了,这笔财产仍然要计入你的遗产,要交遗产税。

遗产规划是家庭财务计划中最复杂高深的一环,牵涉到法律、税务、保险各个方面,是个系统工程,本文只介绍了遗产规划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本作法,概括下来有这么几大要点:
1)一定要有长远眼光,要未雨绸缪。年收入十万美元以上的家庭大部分都会有遗产问题。
2)如果目前财产还未超过遗产免税额,孩子已经长大,可逐步把财产转移给子女,以减少未来的遗产额。
3)如目前的财产已达到或超过遗产免税额,则应该设立Credit Bypass Trust,以享受Unified Credit,并使信托中增值的部分以后也免交遗产税。
4)如果你的财产已经大大超过遗产免税额,则要设立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你过世后你的子女可以拿人寿保险的死亡理赔去支付遗产税而把你其它的财产保留下来。
5)如果你们还不是美国公民,则遗产免税额只有10万美元。若要享受与美国公民一样的Unified Credit,则要设立Qualified Domestic Trust。
6)美国公民和永久居民(绿卡)的全球财产都要交遗产税,非公民非永久居民(Non-resident Alien)其在美国的财产要交遗产税。

(10/27/2000)

[tabby title=”之五”]

写完之四后,发现还有许多问题未交代,只有接着写之五。前文说过作遗产规划的第二条原则上充分利用夫妻双方各自拥有的遗产免税额,即Unified Credit。其作法是夫妻双方各自设立一个Credit―Bypass―Trust,以保障在Trust中的财产及其增值部分不用交遗产税。在与客户谈话中我发现华人绝大部分的财产都是共同拥有(Joint―Tenancy)。共同拥有制的好处是一方去世,财产自动转给健在的配偶,无须经过认证程序。但要设立Credit―Bypass―Trust,夫妻俩就必须将财产分开,一部分在先生名下,一部分在太太名下,然后把各自的财产放到Trust中。这样一方去世后Trust中的财产及其增值部分可以不用交遗产税,直接传给继承人。

需要说明的是这几期文章介绍的遗产规划的概念和作法都是基于夫妻双方都是美国公民,如果双方都不是公民,或者一方是公民,另一方不是公民,情况又不一样。

如果夫妻双方都是公民,那么双方都享有无限婚姻扣减和最高的遗产免税额。如果先去世的一方是公民,健在的一方是非公民(绿卡或非永久居民),那么公民一方依然享有67.5万美元(2000年和2001年)的遗产免税额,但不享有无限婚姻扣减。即去世的公民一方减去Unified Credit后所有的财产在转给非公民的配偶或子女之前都要交遗产税。如果去世的一方是永久(Resident Alien),健在的一方是公民,那么健在的一方既享有最高的遗产额,又享有无限婚姻扣减,待遇与双方都是公民的一样。如果双方即非公民又非永久居民,那就不享有无限婚姻扣减,其遗产只有6万美元(2000年)免税。但非公民非永久居民( Non―resident Alien)只有美国部分的遗产要交税。

从遗产继承的角度来看,公民最占便宜,既有婚姻扣减又有最高免税额,但全球的财产都要课税。其次,是永久居民(Resident Alien),没有无限婚姻扣减,但享受与公民一样的免税额,其全球财产也要交税,最差的是非永久居民(Non-resident Alien),遗产免税额少的可怜,只有6万美元(2000年),而且不享有婚姻扣减,但非永久居民海外部分遗产不交美国遗产税,但可能在海外要交遗产税,如中国大陆就在酝酿立法开征遗产税。

当然非公民也可以享有无限婚姻扣减,其办法是设立 Qualified Domestic Trust(QDOT)。

下面举三个例子说明作不作遗产规划及如何作的不同结果。

案例1,王先生夫妇共有300万美元财产,他们未作任何遗产规划。王先生99年过世了,所有财产转给王太太,第二年王太太也过世了。扣去67.5万美元的免税额,还有232.5万美元财产要交遗产税,要交掉大约100万美元。

案例2,李先生夫妇也有300万美元的财产,他们各自设立了一个 Credit By―pass Trust,保障了135万美元遗产不用交税,但仍有165万要交税,遗产税大约为74万美元。

案例3,张先生夫妇既设立了Credit Bypass Trust,又设立了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Bypass Trust保障了135万美元不用交税。另外,花了大约10万美元作了一个74万美元的人寿保险。张先生夫妇都去世后,其子女用这笔保险理赔去付74万美元的遗产税。

上述三个例子说明作不作遗产规划,如何作遗产规划会有非常大的区别。王先生不作任何规划,300万美元传给子女的只有200万。李先生设了一个Trust能保障有大概230万美元传给子女。张先生作了完整的规划,300万美元几乎可以全部传给子女。

上述例子中当事人都已入籍为公民,财产不增值。如果进行动态分析,即财产仍在不断增值,那么遗产税会更高,作不作规划的差别也就更大。

(全文完,有兴趣的欢迎致电 908-240-4029) (11/03/2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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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ST 与遗产规划

[tabby title=”TRUST 与遗产规划(1)”]
上星期六(2月16日)有300多人在Edison的Clarion Hotel听了遗产税法律师徐立平的演讲. 徐立平指出遗产规划一定离不开trust,好的遗产规划一定要善加利用各种trust. Trust不仅能帮你节省、甚至消除遗产税,适当的trust还具有官司保障、儿女离婚财产保障的功能。今天和以后几周的专栏将介绍什么是trust, 不同种类的trust及其作用和特点。需要首先声明的是,本人不是律师,本人撰写的文章不是要提供法律咨询,而是从一个财务规划专业人士的角度介绍一些基本的information, 供大家参考,有不准确之处请行家指正。若需要法律咨询,请找专业的律师。

首先,什么是TRUST?Trust,中文翻译为“信托”。Trust是一种法律契约,信托设立人(grantor or settlor)设立信托,把财产放到信托中。名义上讲,已经放到信托中的财产属于信托所有。信托有三方:设立人(settlor)、委托人(trustee),也叫执行人,和受益人(beneficiary).信托可以简单地理解为:设立人为了第三方(收益人)的利益而把财产放到信托中,由委托人根据设立人的意愿来管理和分配财产。信托分两类:可撤消信托(revocable trust) 和不可撤消信托(irrevocable trust).常见的信托多数都是可撤消信托,设立人随时可更改甚至撤消,而不可撤消信托基本上不可更改,更不可撤消。常见的生前信托就是一种可撤消信托,在可撤消信托中设立人、管理人和收益人可以三位一体是同一个人.表面上是把财产放到信托中了,但设立人保留完全的支配权和控制权。一般来说,这种可撤消的信托没有官司的保障,债权人可以追讨其中的财产,只有受ERISA保护的Qualified Pension Trust是个例外,这种trust中的退休帐户可以免于债权人或官司的追讨。此外,可撤消信托也没有遗产免税的好处。从遗产规划角度来讲,只有不可撤消信托才有遗产免税和官司保障的好处。为什么呢?因为前文说过信托是某种财产所有权的转移,如果这种转移是终极的、不可更改的,这财产从法律上说已不是你的财产。既然不是你的财产,当然不需要交遗产税;同理,别人要告你,也拿不到已经放到不可撤消信托中的财产。在可撤消信托中设立人、执行人和收益人三个角色可以是同一个人,而在不可撤消信托中这三个角色不可以是同一个人。

生前信托(Living Trust):顾名思义, 生前信托就是在生时设立的信托,放到生前信托中的财产,你拥有完全的控制权和支配权.你去世了, 或完全disabled (残障),失去了行为能力,你制定的后续执行人(successor trustee)才来接管控制权. 生前信托是最常见的信托,做遗产规划的人可能都需要设立生前信徒.生前信托的好处主要有以下几点: 第一,已放入生前信托的财产在你过世后不需要经过法庭认证(probate)而可以直接传给你制定的收益人, 这是遗嘱所没有的好处. 遗嘱和没有遗嘱的财产在当事人过世后都要经过一个耗时又费钱的法庭认证(probate)程序.第二, 如果夫妇俩都有生前信托,人过世后可以拿到两个遗产免税额.遗产免税额是每人一份,2008年是200万,2011年降为100万.但如果你未做适当的安排,一方去世后,所有财产都传给健在的配偶,这是好事但同时你也失掉了去世一方本应享有的那份遗产免税额.第三, 一般的生前信托采用Trust to Person 的方式来分配财产,父母去世后子女拿到信徒中的财产.日后子女若离婚,离婚配偶可以拿走多达50%的财产.而特殊设立的信托采用trust to trust的方式,父母去世后Living Trust 变成Discretionary Spendthrift Trust (官司保障和子女离婚财产保障信托),子女可以从这个信托中拿钱用于医疗、教育和日常生活。但若离婚,离婚配偶不可以从中拿钱,若有官司,债权人也不可以从中拿钱。为什么?因为Discretionary Spendthrift Trust是一种不可撤消信托,子女只有收益权而没有所有权。简单地说,这财产不是我的,你告我但还是拿不到信托中的财产。

[tabby title=”TRUST 与遗产规划(2)”]
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 英文名为Irrevocable Life Insurance Trust(ILIT),这是做遗产规划中除生前信托外,用的最多的一种信托。被保人(the insured)向这种信托每年赠送(gift)一笔钱,由信托向保险公司申请保险、支付保费,信托拥有这份保险。由于被保人不直接支付保费,也不拥有保险,所以保险理赔日后不记入遗产因而没有遗产税。举例说,张先生今年66岁,张太太64岁,他们居住的房屋目前价值200万, 还有一出租屋价值100万,房屋贷款都已全部付清,另有股票、共同基金、退休帐户300万,全部资产加起来有600万,他们有2个小孩都已成年。按照2011年和以后的遗产免税额计算,如果他们设立A-B信托,将有200万的遗产免税额,还有400万(600万-200万)的遗产要交遗产税,按55%的税率计算遗产税为220万。遗产税在人去世后9个月付现金给IRS。他们的子女当然可以买房子来付遗产税,但房市不景气时很可能卖不出好价钱,就象现在这样。也可以动用401K等退休帐户来付遗产税,但401K、IRA因从未付过税,所以拿出来时要先付所得税,先去掉40%(联邦税加州税)。401K本身要计入遗产,要交遗产税,又去掉50%。而如果他们有人寿保险,这份人寿保险又是由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拥有,则他们的子女可以用人寿保险的理赔来付遗产税。他们付给保险公司的保费15年大概需要总计50万到60万(取决于他们的健康状况),换来200万有保证的死亡理赔,任何其它方式都不可能有如此大的投入产出效益。有人说我可以拿这笔钱去投资股市,但第一,股市不保证回报率;第二,就算你取得了很高的回报,但股市先要交资本增值税(15%),再交遗产税(55%),你的总额要去掉一大半。假设你每年投资$35,000(交保费的钱)于股市,持续15年,每年平均12%的回报,15年后你大概有130万。两种税一扣,你只剩下大约50万-60万,跟你的本差不多($35,000×15=$525,000).所以你折腾半天,做的完全是无用功,正所谓“生了孩子被狼叼去了,白废半天劲”。

所以对高资产人士来说,付遗产税最经济的办法就是买人寿保险,这恐怕没有人能否认。但买什么样的保险、以及怎么买却非常有讲究。买错了保险或者是未严格按规则办事,则有可能前功尽弃。定期保险没法用来做遗产规划,因为定期保险都有一定的期限,而你不知道自己什么时候驾鹤西归;Whole Life 现在也很少用来做遗产规划,因为Whole Life有较多的现金值,太贵;投资型的保险因为与股市挂钩,没有guarantee,也不适合拿来作遗产规划。专门用于遗产规划的是Survivorship Universal Life (Second-to-die),这种保险现金值较少,所以比较便宜。而且它可以guarantee保到100岁、110岁或120岁。

怎么做也要严格遵守IRS规则。一般是先设立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向IRS申请一个trust number,也叫联邦税号(Federal tax ID #);然后trust替你向保险公司申请一个人寿保险。你的保险代理或财务顾问会为你和你的配偶安排体检。Trust作好后要到银行开户,把钱打到这个trust户头中,再由这个信托帐户向保险公司开支票,付保费。需要强调的是你和你的配偶作为被保人不可以作这个保险的所有人,也不可作执行人(trustee)。这个保险的所有人是不可撤消人寿保险信托,执行人可以是你的子女,收益人一般是你的子女。你每年可以以gift(赠与)的形式向这个信托赠送一笔钱,再向trustee(执行人)也是收益人的子女发一封信,通知他/她钱已经打到信托上去了,trustee再向你回一封信表示知道了。30天以后再由信托向保险公司开支票付保费,这就是所谓的Crummey Power,中文很难翻译。

已经买了的人寿保险也可以转入这种不可撤消的信托,转时也要遵循上述规则,只有转进信托的保险日后才没有遗产税。如果转时保险上的现金值(cash value)太多,可能会有赠与税的问题。同时还要受3年追溯期(3-year trace back)的限制,就是说如果在转移后3年以内被保人去世了,这个保险还是要算回他/她的遗产。 3/3/2008

[tabby title=”TRUST 与遗产规划(3)”]

朝代信托(Dynasty Trust): 高资产人士来美国打天下累积了可观的财富,但打天下容易坐天下难,如果所有的财产一大笔全部传给儿女,有可能他/她就从此饱食终日,无所事事.再不幸碰到个败家子,可能很快就将万贯家产挥霍一空.爱他到头来却害了他.有鉴于此,美国顶尖聪明的律师就利用法律的规定设计出来了朝代信托(Dynasty Trust),可以让你的子子孙孙都能享用你留下的财富,但又不能过分滥用财产.朝代信托的依据是美国有关财产转移的四条法律: 第一, 遗产超过一定程度要交遗产税,税率在50%左右;第二, 每人可以給任何人贈與價值12,000美元的財物, 若夫妻聯合贈與則為24,000元;第三,每人一生有100万的生前赠与额,夫妻加起来是200万; 第四, 如果隔代传授, 即不传子而传孙,则在遗产税之外要再交一个隔代赠与税, 税率和遗产税一样,大约是50% (2月初的专栏文章有介绍,参见本人网站).

朝代信托的具体做法是第一步先要设立这样一个信托,但一般的律师都不知道如何设立朝代信托,一定要找专精遗产规划的律师.信托设立以后,你就可以利用你一生100万、夫妻200万的免税额把财产放到这个信托中去.放在朝代信托中的财产一般是可以升值的如股票、共同基金和出租的房地产。朝代信托再用其中的资产购买巨额人寿保险,使朝代信托中的财富可以不断地大幅度增值。朝代信托中的资产可以保留三到四代(120年或更长)。朝代信托有如下几个好处:第一,朝代信托中的财产可以合法地避免每一代的遗产税,因为设立人使用的是其免税的生前赠与额,也不是owner,不是trustee,其子孙后代对朝代信托中的财产只有享用权没有所有权;第二,父母、儿女和每一代子孙的官司债权人或离婚配偶不可以从朝代信托中拿钱;第三,每一代如果有急需,朝代信托的trustee(执行人)可以从信托中拿钱给他/她用。第四,朝代信托由于合法地避免了每一代的遗产税,几代下来可以累积极其巨量的财富。假设放100万财产到朝代信托中,假设8%的税后回报率,120年后资产可以增值到102亿美元,而没有朝代信托庀护的一般投资则只有6亿4000万。下图显示30年、60年、90年、120年后的对比,假设非朝代信托中的财富每30年(30年为一代)收50%遗产税:

年数  朝代信托中的财富 非朝代信托中的财富
30年后 $10,000,000 $5,000,000
60年后 $100,000,000 $25,000,000
90年后 $1,000,000,000 $125,000,000
120年后 $102,000,000,000 $640,000,000

 

高资产人士如果你的资产大于500万,想隔代传授你们的资产,使自己辛辛苦苦累积起来的财富能惠及子孙后代,永远不需要交遗产税,就要考虑设立朝代信托.

家族慈善基金会(Family Charitable Foundation):来见面的不少高资产人士很有爱心,平常就常做慈善捐赠,给教会,有些给大陆的贫苦学生,他们表示百年后不想给子女太多的钱,想回馈社会和最需要的人,想留下永久的纪念,这就可以设立家族慈善基金会.有人以为家族基金会只有Bill Gates或李嘉诚那样的亿万富豪才能设立,这是错误的观念。只要你的财产超过遗产免税额,你不想把所有的财产都留给子女而想造福社会和心仪的慈善事业,你都可以建立自己的家族基金会。设立家族基金会有很多税务上的好处,第一,每年的捐赠可以抵税,如果是现金可以抵AGI(Adjusted gross income)的30%,未用完的可以carry-over 5年;第二,去世后的赠与完全没有遗产税;第三,慈善基金会的投资所得不需要交增值税;第四,捐赠人和子女可以成为基金会的董事(board directors),若参与基金会的运作和管理可以领取“合理的”薪水和其它福利,如退休计划、医疗保险等等。家族慈善基金会要做的事情是每年必须捐赠至少5%的资产给“public charity”(公共慈善组织),如学校、医院、教会等。需要说明的是,不论是朝代信托还是家族基金会都属于irrevocable trust(不可撤销信托),你赠与到其中的财产是一种终极赠与,你完全放弃了所有权,不可以再拿出来。也正因为你完全放弃了所有权,这种信托中的财产才享有税务上的好处。 3/12/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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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RS严打海外藏匿资产

从今年3月份开始国税局(IRS)展开为期6个月的特赦计划,那些在海外有资产的美国人如果在9月23日前能向IRS自首交代海外资产,付应付的税,并交纳利息和罚金,则IRS就会从轻发落,不仅可以避免牢狱之灾,就连罚款也会大大减少.据透露目前已有3,000多人申请参加该特赦计划.由于申请者太多,IRS已把截止期后延3个星期,到10月15日为止.

自奥巴玛总统上台以来,IRS就加强了打击逃漏税的行为.一方面IRS向法庭起诉瑞士最大的银行UBS,指控他们利用瑞士银行的保密制度协助美国人在海外隐匿资产,逃税漏税.要求UBS公布在瑞士银行开户的美国人资料.另一方面又推出特赦计划,鼓励人坦白交代.在美国政府的强大压力下,  UBS在8月份向IRS递交了4,450个美国帐户的资料.这不仅打破了瑞士银行为客户保密的传统,更使那些在瑞士银行开户的美国人惶恐不安,  因为国税局长舒曼说的很明白,在截止日期前自首一切都好说,一旦被IRS查出来,一切都免谈.不仅要交高额的罚金,而且可能还要坐牢.

IRS起诉UBS以及特赦计划说明美国政府这次是玩真格的,对逃漏税行为要进行严厉打击.其背后的原因是美国政府现在极度缺钱.为拯救金融危机引发的战后最严重的经济衰退,美国政府不得不砸钱刺激经济.开源找钱现在是美国政府的头等大事,而向那些在海外存钱不报、逃税漏税的美国人开刀不仅政治上给奥巴玛政府添分,毕竟富人逃税漏税是老百姓很痛恨的事.每年逃漏税的钱估计高达3450亿,而且这笔钱要追起来也相对比较容易.IRS自3月开始特赦计划以来,尤其是UBS输掉官司后,全美已有3000多人自首坦白交代,以换起宽大处理.而平常年份自首交代的还不到100人.

IRS的严打对每一个在大陆、港台和海外有资产的人士来说都是当头棒喝,作遗产规划的人更要引以为戒。美国法律说的很明白,绿卡和公民全球资产都要课税,包括所得税、资本增值税和人死后的遗产税。以前人们以为我在瑞士银行开个秘密帐户,把钱转过去,IRS就查不到。以前这招可能管用,现在已经此路不通。还有人会说,美国只是和瑞士银行有协议,我把资产转到别的和美国没有协议的国家和地区就不怕了。这是一种侥幸心理,IRS打击的是所有海外藏匿资产的行为,而不仅仅限于瑞士。美国选择瑞士开刀是经过深思熟虑的,因为瑞士银行为客户保密的制度最严密、历史最悠久,又是法治国家,拿下了瑞士对别的国家可以起到杀一儆百的作用。连瑞士都屈服于美国的“淫威”,更别说其它小岛、小国了。想想看,如果美国要求台湾公布具有美国国籍或绿卡人士在台湾的资产、投资信息,台湾顶的住美国的压力吗?有人说我财产在中国大陆就不怕了,可你要知道20多年前中国就和美国签定了税务协定,如果美国方面提出要求,中国方面有义务帮助美国方面清查转移到中国去的财产。有人说以前没听说过美国追查过美国人在台湾或中国大陆的资产,但以前没有不等于以后就不会。美国以前也没有动瑞士,现在不也拿瑞士开刀吗?以前美国经济繁荣,国库充盈,对海外藏匿资产是睁一只眼闭一只眼。现在不同了,美国年赤字上万亿,国债过10万亿,弄钱是美国政府更是国税局的头等大事。当然你钱不多,人家可能不屑于查办,但你的财产若够的上交遗产税的话,相信IRS一定会有兴趣挖地三尺的。可以预见的是以后美国打击海外藏匿资产的行动会越来越严厉。而且很多人不知道美国还有一条奖励举报告密的法律。告密人最高可以拿到藏匿资产的30%作奖金。你是有钱人,难免会得罪小人,或是匹夫无罪,罪在怀璧,就因为你太有钱了,难免引起红眼病。而且,  举报还能得到奖励,没准就奖个金娃娃,一下就脱离穷困苦海跃升富人社会。当然IRS目前没有大张旗鼓地鼓励人举报,但这不等于以后也不会这么干。

古话说,君子爱财,取之有道。在作遗产规划时则要遵循君子保财,护之有道的八字方针。这道就是法,合法则你可以心安走人,后代则可以平安无事;非法则可能陷子女于险境,一不小心吃上官司,还有牢狱之灾.本周六(9月26日)我们请到了华人遗产税法权威徐立平律师开讲遗产规划和IRA/401K理财节税秘密,讲述如何合法的少交或不交遗产税,少交IRA所得税,请大家万勿错过。地点在Edison  的Clarion  Hotel,定位电话908-240-4029。 9/22/2009